《汉书·刑法志》:“吏不专杀,法无二门,轻重当罪,民命得全。”
《旧唐书·柳仲郢传》:“ 富平县 人 李秀才 ,籍在禁军,诬乡人斫父墓柏,射杀之。法司以专杀论。”
汉 班固 《白虎通·考黜》:“赐以鈇鉞,使得专杀。”
《辽史·圣宗纪六》:“翌日,赐 合卓 剑,俾得专杀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