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宋史·食货志下五》:“籍州民之有鹻土者为鐺户,户岁输盐於官,谓之课盐。餘则官以钱售之,谓之中卖。”
《宋史·食货志下七》:“明年令诸路铁倣茶盐法榷鬻,置炉冶收铁,给引召入通市。苗脉微者听民出息承买,以所收中卖於官,私相资易者禁之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