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周礼·地官·质人》:“质人,掌成市之货贿、人民、牛马、兵器、珍异。”
贾公彦 疏:“此质人若今市平準,故掌成市之货贿已下之事……古人会聚买卖,止为平物而来,质人主为平定之。则有常估,不得妄为贵贱也。”
郭沫若 《中国史稿》第三编第三章第二节:“‘质人’就是管理市场的经纪人,由他制发买卖的契券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