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元史·刑法志二》:“诸男女议婚,有以指腹割衿为定者,禁之。”
亦作“ 指腹裁襟 ”。 明 汤显祖 《牡丹亭·硬拷》:“我女已亡故三年,不説到纳采下茶,便是指腹裁襟,一些没有。”
参见“ 指腹为亲 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