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元典章·刑部五·检验》:“今省部定到尸形格式於内,於是开写正犯、干犯名色。”
《二刻拍案惊奇》卷四:“权发监中,待提到正犯就放。”
清 黄六鸿 《福惠全书·刑名·比差》:“凡抗拘不到,已改差拿,而牌上正犯,仍有不到,必该差明知必责,定受重贿,希图破调。必重责,严限补拘,自无不到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