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隋书·刑法志》:“凡死罪枷而拲,流罪枷而梏,徒罪枷,鞭罪桎,杖罪散以待断。”
《唐律疏议·名例一·该说律意》:“徒罪断於州,杖罪断於县。”
《金史·刑志》:“时制杖罪至百,则臀、背分决。”
《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》第一○五回:“你就认个‘庸医杀人’,也不过是个‘杖罪’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