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后汉书·百官志五》:“有水池及鱼利多者置水官,主平水收渔税。”
唐 刘恂 《岭表录异》卷上:“一二年后,鱼儿长大,食草根竝尽,既为熟田,又收鱼利。”
宋 梅尧臣 《谕鸥》诗:“渔人在鱼利,何异尔所求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