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商君书·靳令》:“罪重刑轻,刑至事生,此谓以刑致刑,其国必削。”
《商君书·去强》:“以刑致刑,国乱。”
《韩非子·饬令》:“罪重而刑轻,刑轻则事生,此谓以刑致刑,其国必削。”
参见“ 以刑去刑 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