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 沉榜 《宛署杂记·经费下》:“武场主考官二员,用轿夫十六名……黄绢伞一顶,赁银五分;大金扇一柄,赁银三分;执事一副,并骨朵、牙杖各一对。”
清 蒲松龄 《聊斋志异·凤阳士人》:“丽人不拒,即以牙杖抚提琴而歌。”
参见“ 牙拨 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