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清史稿·职官志三》:“明年( 宣统 三年),改各省运使为盐务正监督,省盐法道,改置副监督,统辖於盐政大臣。”
亦省称“ 盐道 ”。《儒林外史》第三五回:“随即是盐院来拜,盐道来拜,分司来拜。”
《清会典事例·吏部·处分例》:“併飭盐道不时查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