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新唐书·选举志下》:“ 开元 十八年,侍中 裴光庭 兼吏部尚书,始作循资格,而贤愚一概,必与格合,乃得銓授,限年躡级,不得踰越……及 光庭 卒,中书令 萧嵩 以为非求材之方,奏罢之。”
唐 封演 《封氏闻见记·铨曹》:“侍郎 裴光庭 始奏立条例,谓之循资格,自后皆率为标準。”
参阅《通典·选举三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