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唐律·斗讼》:“诸戏杀伤人者,减鬭杀伤二等。”
长孙无忌 疏议:“戏杀伤人者,谓以力共戏鬭,因而杀伤人。”
《清史稿·刑法志二》:“﹝ 光绪 ﹞三十二年,法律馆奏准将戏杀、误杀、擅杀虚拟死罪各案,分别减为徒、流。自此而死刑亦多轻减矣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