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左传·昭公六年》“三月, 郑 人铸刑书” 晋 杜预 注:“铸刑书於鼎以为国之常法。”
唐 沉亚之 《省试策三道》:“ 郑 产 以刑鼎兴讥,是称叔代,昭然薄厚,岂俟敷陈。”
郭沫若 《中国史稿》第一编第四章第四节:“与此联系,就出现法律上的改革,如‘刑书’、‘刑鼎’、‘竹刑’等等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