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仪礼·士丧礼》“櫛於簞” 汉 郑玄 注:“簞,苇笥。”
《后汉书·五行志一》:“ 灵帝 建寧 中,京都长者皆以苇方笥为糚具,下士尽然。时有识者窃言:苇方笥,郡国讞篋也;今珍用之,此天下人皆当有罪讞於理官也。”
清 钱谦益 《二髯篇》:“身縻若卢狱,祸蔓苇笥籍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