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唐律·名例三·除名者》:“若本犯不至免官,而特除名者,叙法同免官例。”
《宋史·刑法志二》:“ 熙寧 二年,内殿崇班 郑从易 母、兄俱亡於 岭 外,岁餘方知,请行服。 神宗 曰:‘父母在远,当朝夕为念。经时无安否之问,以至踰年不知存亡邪?’特除名勒停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