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明史·唐定王桱传》:“请预借两税一年,令羣下捐俸,劝绅士输助,徵府县银穀未解者。”
清 梅曾亮 《光泽县育婴堂记》:“﹝建育婴堂﹞而邑之士大夫及过客,皆有输助。”
欧阳巨源 《<官场现形记>序》:“限资之例,始於 汉 代,定以十算,乃得为吏,开捐纳之先路,导输助之滥觴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