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初刻拍案惊奇》卷十四:“﹝知县﹞取了伤单,回到县中,将一干人犯口词取了。”
清 黄六鸿 《福惠全书·刑名·印官亲验》:“凡伤痕等项,俱宜本官亲笔填记,口供令刑书写记。记毕,本官看明判日,同亲记伤单,亲带回衙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