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史记·酷吏列传》:“君为天子决平,不循三尺法,专以人主意指为狱。狱者固如是乎?” 裴骃 集解引《汉书音义》:“以三尺竹简书法律也。”
宋 王应麟 《困学纪闻·左氏传》:“《汉·杜周传》:‘不循三尺法。’注谓‘以三尺竹简书法律也’。 朱博 亦云:‘奉三尺律令以从事。’《盐铁论》乃云:‘二尺四寸之律。’古今一也。盖律书以二尺四寸简,举其大数,谓之三尺。”
《明史·翟銮传》:“不合三尺法,何以信天下。”
清 吴伟业 《感事》诗:“老知三尺法,官为五銖钱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