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后汉书·献帝纪》:“詔曰:‘未忍致 汶 于理,可杖五十。’自是之后,多得全济。”
《周书·艺术传论》:“ 姚僧垣 诊候精审,名冠於一代,其所全济,固亦多焉。”
唐 刘肃 《大唐新语·持法》:“死家诉於主司,往往召 履霜 详究,多所全济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