弃市的引证解释
1. 《礼记·王制》:“刑人於市,与众弃之。”
弃,同“ 弃 ”。本指受刑罚的人皆在街头示众,民众共同鄙弃之,后以“弃市”专指死刑。《汉书·景帝纪》:“﹝中元﹞二年春二月……改磔曰弃市,勿復磔。”
颜师古 注:“磔,谓张其尸也。弃市,杀之於市也。”
宋 秦观 《盗贼中》:“今盗贼之法,可谓密矣。强盗得财满匹及伤人者輙弃市。”
章炳麟 《鳷鹊案户鸣》诗:“按条当弃市,衔寃欲愬谁?”。”
- 2. 代指应受弃市之刑者。
唐 沉佺期 《赦到不得归题江上石》诗:“弃市沾皇渥,投荒漏紫泥。”
- 弃之于市。谓处死刑。
语出《礼记·王制》:“刑人於市,与众弃之。”
《史记·淮南衡山列传》:“ 长 当弃市,臣请论如法。”
《汉书·淮南厉王刘长传》作“弃市”。
相关词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