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元典章·户部四·官民婚》:“今后在 广 仕宦官员,若有身故,抛下老小,听从本处官司,依例起遣还家。”
《元典章·圣政一·抚军士》:“其临阵而亡、被病而死者,尤当哀悯,例应存恤一年者存恤二年,应存恤半年者存恤一年,贫难单弱不能起遣者从枢密院定夺优恤。”
《续资治通鉴·宋徽宗政和元年》:“至 台 久之,人莫敢以居屋借赁者,暂馆僧舍。而郡守以十月之法,每令厢巡起遣,十日輒移一寺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