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 黄六鸿 《福惠全书·刑名·鞫奸》:“如但始而闻声,邻人方且窃听;忽喧声乍止,是始强而终以和成者也……按律以强合、以和成犹非强之文,则不得以强坐绞矣。或曰,强合和成,盖谓初次强合,后皆和成,非指此一次而言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