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 王得臣 《麈史》卷上:“二曰酒茶,乃 景德 以前,因扑买县酒,其课利计茶以纳。”
《元典章·圣政二·薄税敛》:“诸处酒税等课已有定额,商税三十分取一,毋得多取,若於额上办出增餘,额自作额,增自作增,仍禁诸人扑买。”
参阅《宋史·食货志下七》、《元史·食货志二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