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周礼·天官·宰夫》:“凡失财用、物辟名者,以官刑詔冢宰而诛之,其足用、长财、善物者,赏之。”
郑玄 注:“辟名,诈为书,以空作见,文书与实不相应也。”
孙诒让 正义:“盖辟者,差戾之言,以空作见,即《汉书·食货志》所谓‘多张空簿,府臧不实’。若是,则财用物等与实差戾不相应,故谓之辟名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