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仪礼·士冠礼》:“乃礼宾以壹献之礼,主人酬宾束帛、儷皮。”
郑玄 注:“儷皮,两鹿皮也。”
《仪礼·士昏礼》:“纳吉用鴈,如纳采礼。纳徵,玄纁、束帛、儷皮,如纳吉礼。”
三国 蜀 谯周 《古史考》:“ 伏羲 制嫁娶,以儷皮为礼。”
清 叶燮 《原诗·内篇上》:“古者儷皮为礼,后世易以玉帛,遂有千纯百璧之侈。”
康有为 《大同书》己部第一章:“凡两家判合者以儷皮通其仪,为酒食召其亲友而号告之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