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明史·职官志三》:“吏科,凡吏部引选,则掌科同至御前请旨。外官领文凭,皆先赴科画字。内外官考察自陈后,则与各科具奏。拾遗纠其不职者。”
《清史稿·职官志二》:“吏科分稽銓衡,註销吏部、 顺天府 文卷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