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宋史·兵志十一》:“若甲叶一一依元领分两,如重轻差殊,即弃不用,虚费工材。”
《辽史·二国外纪·西夏》:“喜报仇,有丧则不伐人,负甲叶於背识之。”
《金史·孛术鲁阿鲁罕传》:“军人有以甲叶贸易诸物……皆一切禁絶之。”
参见“ 甲札 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