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左传·襄公二十三年》:“ 齐侯 归,遇 杞梁 之妻於郊,使弔之。辞曰:‘ 殖 ( 杞梁 即 杞殖 )之有罪,何辱命焉!若免於罪,犹有先人之敝庐在,下妾不得与郊弔。’” 杨伯峻 注:“古礼,唯所谓贱者受郊弔。 杞梁 乃大夫,故其妻辞弔……《檀弓下》又云:‘君遇柩於路,必使人弔之。’则 齐庄 之使人弔亦合古礼, 杞梁 之妻之辞弔,亦合古礼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