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唐律·杂律·和奸无妇女罪名》:“诸和姦,本条无妇女罪名者,与男子同。”
长孙无忌 等疏议:“和姦,谓彼此和同者。”
清 采蘅子 《虫鸣漫录》卷一:“尔嬲我数十次,何言初犯耶?乃以和姦定爰书焉。”
康有为 《大同书》辛部第十四章:“人人可合,故无復有和奸、逼淫之名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