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史记·循吏列传论》:“ 李离 过杀而伏剑, 晋文 以正国法。”
宋 田况 《<皇祐会计录>序》:“在昔冢宰制国用,必度岁之丰寡,谨出入之式灋,以驭其用,至通三十年之率,以防不给,其裁节过杀,精密重慎,可知也已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