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周礼·地官·载师》:“以公邑之田任甸地。”
郑玄 注:“公邑,谓六遂餘地,天子使大夫治之。自此以外皆然。”
清 林颐山 《释赋税二》:“依《司马法》,车一乘,甲士三人,卒七十二人为王畿,乡遂与公邑与采地与侯国同制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