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 李贽 《礼诵药师告文》:“趁此一百二十日期会,讽经拜懺道场。”
周振鹤 《苏州风俗·婚丧礼俗·凶礼》:“四,做七。死后每七日,必延僧侣或羽士礼忏讽经;凡七次,曰做七。”
清 龚自珍 《述思古子议》:“童子但宜讽经,安知説经?是为侮经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