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资治通鉴·后周世宗显德五年》:“﹝十一月﹞丙戌,詔凡诸色课户及俸户,并勒归州县。”
胡三省 注:“ 唐 又薄敛一岁税,以高户主之,月收息给俸,此所谓俸户也。”
宋 曾巩 《本朝政要策·俸禄》:“ 太祖 哀怜元元之困,而患吏之烦扰,欲高吏之行以便民,於是定俸户之制,脩益俸之令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