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晋书·刑法志》:“改旧律为《刑名》、《法例》。”
《元典章新集·刑部·取受》:“依不枉法例合决五十七下,殿三年注边远一任。”
康有为 《大同书》乙部第二章:“及议员既定,而法例所草尚非一二议员允许所能行,又还听其各国立法院所公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