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宋史·职官志五》:“南渡置御前军器所。 建炎 三年,詔军器监併归工部,东西作坊、都作院併入军器所。”
宋 宇文懋昭 《大金国志·科条》:“拘役之处,逐州有之,曰都作院,所徒之人,或使之磨甲,或使之土工,无所不可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