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周礼·地官·小司徒》:“凡民讼以地比正之。”
郑玄 注:“ 郑司农 云:‘以田畔所与比正断其讼。’”《史记·平準书》:“ 南阳 、 汉中 以往郡,各以地比给初郡吏卒奉食币物,传车马被具。”
司马贞 索隐:“谓 南阳 、 汉中 以往之郡,各以其地比近给初郡。初郡,即 西南夷 初所置之郡。”
《汉书·食货志下》:“ 南阳 、 汉中 以往,各以地比给初郡吏卒奉食币物,传车马被具。”
颜师古 注:“地比,谓依其次第,自近及远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