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书·益稷》“挞以记之” 孔 传:“笞挞不是者,使记识其过。”
《后汉书·崔寔传》:“右趾者既殞其命,笞挞者往往至死,虽有轻刑之名,其实杀也。”
明 张居正 《与南台长言中不干外政书》:“ 张进 本一火者耳,酒泼放肆,送内守备笞挞之,革其管事,法如是足矣。”
康有为 《大同书》甲部第一章:“小不如意,呵谴笞挞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