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新唐书·百官志二》:“凡王言之制有七:一曰册书,立皇后、皇太子,封诸王,临轩册命则用之……七曰敕牒,随事承制,不易於旧则用之。”
《资治通鉴·后唐明宗天成元年》:“旧制,吏部给告身,先责其人输朱胶綾轴钱。丧乱以来,贫者但受敕牒,多不取告身。”
胡三省 注:“受敕牒以照验供职,苟得一时之禄利;告身,无其钱则不及取矣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