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新唐书·食货志二》:“请於两都、 江陵 、 成都 、 扬 、 汴 、 苏 、 洪 置常平轻重本钱,上至百万緡,下至十万,积米、粟、布、帛、丝、麻,贵则下价而出之,贱则加估而收之。诸道津会置吏,閲商贾钱,每緡税二十,竹、木、茶、漆税十之一,以赡常平本钱。”
参见“ 常平 ”、“ 常平法 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