亦作“艸薙”。芟夷,像除草似的加以杀戮。
《资治通鉴·唐昭宗天复三年》:“不察臧否,不择是非,欲草薙而禽獮之,能无乱乎!” 明 吴从先 《<史纲评要>序》:“ 秦 之酷烈, 晋 魏 之胥残,后 五代 之禽蒐而艸薙, 宋 弱之履虎尾而虞咥,可无评乎?” 清 赵翼 《廿二史札记·金初父子兄弟同志》:“ 海陵 又手弑帝而夺其位,遂杀 太宗 子孙七十餘人, 宗翰 、 宗弼 子孙三十餘人, 舍音 子孙百餘人,诸内族又五十餘人,草薙株连,几无噍类。”
林纾 《唐藩镇论》:“ 安 史 遗孽而 李 郭 为宦官所劫持,不能草薙而禽獮之。”
参见“ 草薙禽獮 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