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三国志·魏志·明帝纪》:“鞭作官刑,所以纠慢怠也,而顷多以无辜死。其减鞭杖之制,著于令。”
晋 葛洪 《抱朴子·用刑》:“及於犯罪,上不足以至死,则其下唯有徒謫鞭杖。”
《大智度论》卷三七:“譬如重囚应死,有势力者护,则受鞭杖而已。”
北齐 颜之推 《颜氏家训·涉务》:“至於臺阁令史,主书监帅,诸王籤省,竝晓习吏用,济办时须,纵有小人之态,皆可鞭杖肃督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