私人的财产。《晋书·李重传》:“王法所峻者,唯服物车器有贵贱之差,令不僭拟以乱尊卑耳。至于奴婢私产,则实皆未尝曲为之立限也。” 宋 叶适 《林伯和墓志铭》:“ 常平 檄使改役, 伯和 曰:‘私产可公檄乎?’不许。” 鲁迅 《南腔北调集·关于女人》:“私有制度的社会,本来也把女人当作私产,当作商品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