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新唐书·食货志五》:“于时祠祭、蕃夷赐宴、别设,皆 长安 、 万年 人吏主办,二县置本钱,配纳质积户收息以供费。诸使捉钱者,给牒免徭役,有罪府县不敢劾治。”
参阅 宋 王溥 《唐会要·内外官料钱上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