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 罗大经 《鹤林玉露》卷十二:“妾隔帘故邀其满引,至再至三,终不肯出。”
明 张居正 《乞归葬疏》:“降諭慰留,至再至三。”
清 薛福成 《通筹南洋各岛添设领事官保护华民疏》:“臣拟坚持初议,至再至三,与之磋磨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