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汉书·高帝纪下》:“﹝詔﹞令诸侯王、通侯常以十月朝献,及郡各以其口数率,人岁六十三钱,以给献费。”
郭沫若 《中国史稿》第三编第四章第二节:“按 西汉 政府的规定,在诸王列侯的封国里,田租、算赋和口赋由诸王列侯征收,但要交一部分给皇帝作为献费或祭祀宗庙的酎金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