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宋史·职官志七》:“凡签厅文字,并依尚书左右司,枢密院检详房体式。”
《文献通考·职官十六》:“ 嘉定 二年臣僚言:监司有干官、州郡有职官以供签厅之职,或非才不胜任,则按刺易置可也……乞将诸州郡所差兼签厅官并行住罢,从之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