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辽史·乐志》:“十二律用 周 黍尺九寸管,空径三分为本。 道宗 大康 中,詔行秬黍所定升斗,尝定律矣。其法大抵用古律焉。”
《清通典·乐四》:“ 宋 蔡元定 《律吕新书》亦附之篇后,顾古律既亡,度量权衡之制无所折衷。”
参见“ 古律尺 ”。
《新唐书·赵冬曦传》:“古律条目千餘。 隋 时姦臣侮法……一辞而废条目数百。自是轻重沿爱憎,被罚者不知其然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