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 黄六鸿 《福惠全书·钱穀·立比簿》:“将实徵银分作十限,每限该完若干,连前共完若干,未完若干,分註各限之下,每限仍将各甲完欠总撒,并收银流水查对无差,方无舛漏。”
清 黄六鸿 《福惠全书·钱穀·摘拿顽户》:“某里尚欠,应比;某里已完,不必摘比。其已完者,须将柜收甲户总撒磨算相符,方可作准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