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 唐顺之 《与郑户部书》:“国家惩奸之法未及於亲手欺盗之人,而椎肤剥髓、鬻妻卖子之苦已波毒於穷簷无告之小民矣。”
《明史·方良永传》:“有司奉行急於詔旨,胥吏缘为奸,椎肤剥髓,民不堪命。”
亦作“ 椎肤剥体 ”。《续资治通鉴·宋高宗绍兴四年》:“帝曰:‘霖雨、地震之灾,岂非重兵久在 蜀 ,调登供馈,椎肤剥体,民怨所致,当修德抚民以应之,又何祷乎!’”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