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宋书·武帝纪下》:“反叛、淫、盗三犯补冶士。”
《南史·宋明帝纪》:“五人以下止相逼夺者,亦依黥作‘劫’字,断去两脚筋,徙付远州。若遇赦,原断徒犹黥面,依旧补冶士。”
《隋书·刑法志》:“遇赦降死者,黵面为‘劫’字,髠钳,补冶锁士终身。其下又讁运配材官冶士、尚方锁士,皆以轻重差其年数。”